统计报表国民经济核算

统计报表国民经济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一)为了全面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是国家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分年报和定期报表两部分

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司《国内生产总值年度核算方案》和《国内生产总值季度核算方案(试行)》执行

(四)地区收入总值等于地区生产总值加地区外净要素收入

由于各地区计算地区外净要素收入比较困难,目前仍有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因此,对于地区收入总值的上报暂不作统一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进行试算,以满足地方政府决策需要

(五)综合年报的不变价格计算以2005年为基期,综合定期报表的不变价格计算以2010年为基期

投入产出核算制度(一)为满足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需要,为研究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投入产出核算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8号文件“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的规定,逢二、逢七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基准表,逢零、逢五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延长表

(三)《投入产出核算制度》共有三张总表表式

资金流量核算制度(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描中华人民共和国述社会资金活动,清晰地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资金流量核算的范围是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机构部门的资金流量状况,核算的内容包括经济循环过程中各种形式的资金

(三)《资金流量核算制度》(收入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编报

(四)《资金流量核算制度》共有两张综合表,其中,资金流量(收入分配)表一张,资金流量(金融交易)表一张

国民资产核算制度(一)为全面、完整、系统、有效地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活动的历史积累成果、经济总体实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资产的总规模及结构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国民资产核算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

(三)《国民资产核算制度》共有五张表式,其中:资产负债综合表一张,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四张

一般要求只报送资产负债综合表,有条件的地区可编制和报送分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

在资产负债综合表和各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金融资产与负债部分没有编制条件的地区可暂不报送

(四)“非金融企业部门资产负债表”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是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的各类企业,而不是按资本金划分的各类企业,核算原则与方法可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来执行

国民经济账户制度(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民经济运行过程,提供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为宏观经济分析、管理和决策提供全面、系统、详实的基础数据,保证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和数据资料的国际接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国民经济账户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

(三)由于部分地区目前没有开展金融交易核算,因此,地区国民经济账户上报暂不作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