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内设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设13个职能司(厅、局):(一)办公厅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司局的工作关系,承办部重要会议;负责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工作;负责部领导的秘书事务,部机关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拟定综合性政策及重大改革方案;组织起草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拟定通信对外开放政策;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通信与信息政策,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宜
(三)综合规划司研究拟定振兴电子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基础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网、广播电视网和各种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公用网与专用网、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调发展;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按规定管理国家预算内建设基金;指导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和对外合资、合作工作;组织编制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对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行业信息
(四)科学技术司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制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协调制订公用电信网技术体制标准和网络编号规划;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电子信息技术标准、计量和情报工作
(五)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研究拟定企业改革方案,指导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企业管理,协调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发展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与分析;预测年度主要发展指标;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协调电子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管理
(六)电信管理局研究拟定电信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普遍服务,保护国家和用户利益;负责审批和发放通信与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负责服务质量监督与价格监管;制订电信网之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实行;负责通信网码号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管理因特网域名、地址与国际协调;负责电信网络设备互联互通标准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
负责组织协调党政专业通信网的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国家通信出入口局和因特网安全监控中心;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讯及其他重要通信;组织研究国家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
(七)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制订通信财务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制订主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及企业间清算的规章制度;协调邮政、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普遍服务补贴和对邮政的补贴;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的资费政策和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管理国家预算内资金
(八)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研究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和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编制行业投资指南;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九)军工电子局(特种电子装备局)负责军事电子科技工业(以下简称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
根据国防工业的需要,研究提出军工电子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编制、下达军工电子装备的预研、试制和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及各类专项计划;管理军工电子科研试制费、国家预算内军工电子建设基金及有关专款;组织协调军工电子重点系统装备与基础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配套工作;负责军工电子标准化、计量、情报、质量、安全、保密和科研成果等管理
(十)信息化推进司(国家信息化办公室)研究制订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协助业主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研究制订有关信息资源的发展政策与措施,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一)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制定无线电频谱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频谱资源;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指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根据授权参加有关国际无线电会议,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二)外事司负责组织参加信息产业的国际组织;组织协调政府间协议的签订与落实,处理政府间有关通信与信息事宜;研究信息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归口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按分工权限,负责出国项目、团组与人员的审批与管理
(十三)人事司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信息产业系统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本系统人事、教育和劳动工资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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