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选规则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选规则指导思想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评选工作,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评选出思想性和艺术性完美统一的佳作

尤其注重推出有利于培养一代“四有”新人、富有艺术魅力、为广大少年儿童所喜闻乐见的各门类儿童文学作品

评选范围1、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凡在评选年度内出版的个人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集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的体裁包括:小说、诗歌(含散文诗)、童话、寓言、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科学文艺、幼儿文学等

3、单篇(首)作品、在刊物上发表的中、长篇作品而尚未出书者,以及二人以上的作品合集,均不在评选之列

4、鉴于评选工作所受的语言限制和各种具体困难,凡用少数民族文学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要求以汉文的译本出版后方可参加评选

评选标准1、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统一的原则,推出鼓舞少年儿童奋发向上、艺术精湛的佳作

2、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提高新一代精神素质、文化素质和审美情趣

对体现时代精神、塑造少年儿童新人形象、为广大少年儿童所喜闻乐见的作品,尤应重点关注

同时兼顾题材、风格的多样化

3、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兼顾儿童文学中幼儿、儿童、少年三个层次

评选机构1、评选工作由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委员会承担,评奖委员会由儿童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家组成,每一届评委会成员的组成应有更新

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

具体人选由中国作协书记处在广泛征求文学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告主席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有关评奖活动的具体工作

评奖程序1、参评作品征集

参评作品的征集工作由评奖办公室进行

经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后,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作协、各行业文协、全国各少年儿童出版社及其他出版社、解放军总政文化部、中国作协中直工作委员会等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2、推荐备选作品

评奖办公室报请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聘请熟悉儿童文学创作现状的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组成审读小组

对推荐上来的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委会审读备选的节目

由三名以上评委提议,获得不少于半数委员的赞成,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书目以外,将另提出的作品补充列入备选书目

3、投票产生获奖作品

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书目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与讨论,最后以记名投票方式或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

投票方式由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择定

投票分两轮;第一轮投票,对候选篇目进行初步筛选;第二轮投票,决定获奖作品

参评作品获得评委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票数者,方可当选

4、获奖作品的数量

每一届评委会根据儿童文学创作的实际状况确定该届评选的获奖作品数量

一般情况下,获奖作品不应超过20部

为保持此项大奖的权威性,应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

5、评奖揭晓

评选结果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

对获奖作品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对出版获奖作品的出版社、责任颁发奖状(证书)

颁奖方式由评委会决定

评奖纪律1、为确保评奖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正性,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委会组成后,应认真讨论评选标准,申明评奖纪律,统一思想,同时逐步向实行评委名单公开、投票过程公开以及评委评语公开制度过渡

2、杜绝评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评委会委员、审读小组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参评者的礼物,不得出席参评者的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活动

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也将予以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

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奖工作的工作人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参评作者的亲属),致使可能对作品作出不公正的判断,应主动回避

或作者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备选篇目

评奖经费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国家拨款以及吸收社会赞助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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