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判公约美国前任政府布什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
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
理由大致有五:1.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的同义语
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
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2.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
3.有美国人士意见认为,公约实际上将人类空间的极大部分--海洋,奉送给“不负责任”、独裁腐败的联合国会员、“流氓国家”〔rogue states〕和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滥用
4.美国法界的通行观念从来认为国际法不应约束美国国会与政府
特别是像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会员及本体并非依照严格民主方式产生
墨守其相关规定仅是使得若干国家渔利,却损及美国主权
美国因此也没有参加缔造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公约
5.美国另一个观点认为,本公约一个重要项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这一权利早在前次公约会议已经获得满足,不需另定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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