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附则信息第六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其他组织”,是指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企业和公司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人士”是指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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