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八章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八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同意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以前,须在中国法学会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后终止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以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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