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
“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
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
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
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批准该条约是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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