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六章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五十二条本会的经费及财产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以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据以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和单位之间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会接受各项合法的社会捐赠、资助,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处理会计事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本会换届或者因故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法学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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