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五章换届第四十五条本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第四十六条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各相关单位按照该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四十七条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以后,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决定
本会须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以前1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批准以后交付选举
第四十八条本会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得票数量确定,并不得少于到会理事的半数
第四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并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批准,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届中会长因故缺位,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至本届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届中补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增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成员,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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