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批准
提前换届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
理事应当品德高尚,学风严谨,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财税法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或者担任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在财税法实践领域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或者经中国法学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二十三条理事候选人由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推荐,推荐表应当加盖单位人事或者组织部门印章
当选理事离开原单位以后,其理事职务资格自动终止,由其原单位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理事候选人
理事当选时不得超过67周岁,但是任期中年满70周岁的,其任期自动延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
理事每届任期5年
届中增选的理事,其任期到下一届理事会产生时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会的职权如下:(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七)决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八)决定副秘书长、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十)领导办事机构、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是选举决议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参加本会年会和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或者本届期间3年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经本会学术道德和纪律考评委员会审查确认以后,取消其理事资格
理事有权申请退出本会,但是应当书面通知本会
自动退会者的理事身份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七条新增理事由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推荐,推荐表应当加盖单位人事或者组织部门印章,并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过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3名监事组成,任期5年
监事可以兼任本会理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1名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二)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三)监督本会和本会成员依法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和本会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监督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六)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七)对本会和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在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应当品德高尚,学风严谨,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财税法研究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或者具有实务部门副司(局、厅)级以上行政职务,在财税法实践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或者经中国法学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当选常务理事离开原单位以后,其常务理事职务自动终止,由其原单位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常务理事候选人
常务理事当选时不得超过67周岁,但是任期中年满70周岁的,其任期自动延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高;(二)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中影响较大,学术造诣较深;(三)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7周岁;(五)学风严谨,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上述人员当选时不得超过67周岁,但是任期中年满70周岁的,其任期自动延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
第三十四条本会副会长应当合理分布,其人选需考虑单位、地区和年龄等因素,坚持适度、均衡原则
由实务部门推荐的副会长候选人,应当由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人事或者组织部门签署书面意见
该候选人当选以后离开原单位的,其副会长职务自行终止,由其原单位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副会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表决,当选以后其任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
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批准,常务副会长可以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兼任以法学学科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其他全国性法学社团常务理事会职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再交付选举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
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本会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理事担任
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人选
实行聘任制,聘期同本届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总结财税法学科发展经验,规划财税法学科发展方向;(二)组织财税法学术成果评奖,负责本会课题评审;(三)提议罢免违反学术道德的理事、常务理事;(四)提出财税法教育的发展方案,向理事会报告;(五)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财税法学人才;(六)提出学术年会的主题,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学术正气
第四十二条本会根据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同意,民政部登记,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副会长、常务理事中产生,委员从理事中产生
本会的分支机构作为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遵循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民政部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长所在单位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四十四条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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