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必要性《统计法》第十条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 方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似全面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是按照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来的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日益发展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分配方式、多种经营方式等复杂多变的调查对象并存的格局,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行政干预统计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存在着统计信息失真的危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固守一种调查模式,仅仅依靠全面调查一种方法采集统计信息,已难以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以及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需要
全面统计调查方法不仅笨重,缺乏灵活性,而且财力、物力投入大,统计调查效益差,基层负担重,中间环节多,容易受到行政干挠,统计信息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调查对象复杂,调查方法单一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总结统计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上的成功作法,对历史上形成的传统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进行了改革,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统计法》也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
在我国,统计调查方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纳入法律、法规中,统计调查方法即具有法律、法规的属性,应该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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