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文学奖评选机构1、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由中国作协、国家民委联合发文到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由这些省、区作协(文联)推荐人选及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出任评委会委员,每一届评委会成员的组成应有更新
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
评委会组成人选报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党组批准,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有关领导担任,组成评委会
2、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由创联部民族文学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六、评奖程序1、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作品的征集工作由民族文学处负责
经评委会批准后,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单列市的作协、民委、全国各有关出版单位和大型文艺杂志社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2、在截止日期内收到的推荐作品,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和家组成审读小组,对推荐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委会审读备选篇目
经由三名以上评委的附议,亦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以外,增添备选篇目
在评选过程中,可适当召开读者座谈会,听取读者的意见
3、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与讨论,最后用记名投票方式或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
投票方式由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择定
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票数,方可当选
为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本奖项每届评奖的获奖作品,以不超过20篇(部)为宜
4、评奖揭晓后,评选结果由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共同发布消息并召开颁奖大会
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对出版发表获奖作品的出版社、杂志社及责任颁发奖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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