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权益解决机制

海洋权益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寻求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的方式时,应该参考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1、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法律依据和平解决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容了众多争端解决方法,涵盖了现行所能采用的一切手段,鼓励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11部分第5节,以及附件五调解、附件六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中,可以说是相当复杂而完整,不仅吸收了国际社会在和平解决争端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而且也发展了传统方法(如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创新(如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多边义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先尊重各国自由选择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将自愿与强制的解决方式结合

(1)自愿的方式:双方自愿解决争端有以下两种方式A 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方式:例如我国与越南通过谈判最终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

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面积约12.8万平方公里

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既相邻又相向,历史上从未划分过北部湾

20世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领海宽度进行管辖,湾内资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无事

20世纪70年代初后,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按照以1982年签字、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

但是北部湾是个比较狭窄的海湾,最宽处也不超过180海里

根据《公约》规定,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所以必须通过划界给予解决

也就是说,整个北部湾均为中越权益主张的重叠区

实际情况也说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在各国逐渐推广,由于没有一条明确的北部湾分界线,双方渔民的传统捕鱼权受到冲击

随着捕鱼技术的进步,在北部湾,中越双方的渔业纠纷也日趋增多,这不仅使渔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影响到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两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尽快解决划界问题,并建立新的渔业合作机制

1974年8月15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举行第一轮谈判

北部湾划界谈判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前后历经27年,三个阶段,1974年,1977-1978年,1992-2002年

在前两个阶段的谈判中,因为双方立场相差甚远,都是无果而终

1991年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后,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尽早解决包括北部湾在内的边界问题,成立了包括外交、国防、渔业、测绘、地方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政府边界谈判代表团,启动北部湾第三次划界谈判

从1992年到2000年,双方共举行了7轮政府级谈判、3次政府代表团团长会晤、18轮联合工作组会谈,平均每年举行6轮各种谈判和会谈

双方在2004年6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双方划界后对于北部湾渔业资源保护,矿产资源合作开发都有积极的作用,减少了两国因为资源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并且为和平解决南沙问题以及南海经济区划定问题提供了范例

B 双方自愿的调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八四条规定:I.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

II. 如争端他方接受邀请,而且争端各方已就适用的调解程序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

III. 如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请,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达成协议,调解应视为终止

IV.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争端提交调解后,调解仅可按照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

[附件五第一节相关规定](2)强制的方式:在自愿选择的解决方法无法奏效时,争端当事方有义务接受公约提供的四种管辖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特别仲裁4种

这四种强制程序处于平行并列,横向竞争的地位,缔约国可按照各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差异选择适用

为了避免由于缔约国无选择或选择不一致时而导致管辖落空,在出现此种情形时,根据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则适时发挥“剩余备用”作用,从而保证争端获得最终有拘束的解决

A由国际海洋法庭仲裁;从国际海洋法庭成立至今,已成功处理了13个案件,涉及船舶、渔业、海洋能源、海洋环境等许多方面

虽然《公约》赋予了国际海洋法庭对海洋权益争端的管辖权,但是,相对于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等解决海洋争议的传统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庭的实际成效并不明显

截至2004年12月刚结束的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诉几内亚比绍(Juno Trader)案,诉诸到法庭解决的13个案件中,除上述涉及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或“迅速释放”船员和船只外,仅有2个案件涉及到对公约“实质问题”的解决

这是因为法庭并不当然地取得所有国际海洋法争端的管辖权,而是依据缔约国一方的选择或是协商同意方能取得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

在涉及海洋划界或领土争端等重要海洋争端方面,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海洋法庭这一新兴国际司法机构尚有不信任感

随着公约缔约国的进一步扩大,国际海洋法庭实践的增多,国际海洋法庭的地位必然会有所提升,正如在“200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10周年”的专题讲座上,国际海洋法庭扬克夫大法官所言:“其实,当两个国家在海洋问题上产生了争端并且相持不下的时候,提交给国际海洋法庭来解决,或许这还是比较便捷的一个途径

”B由国际法院仲裁:在《公约》生效前国际法院是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最主要的国际机构,国际法院曾先后几次划定大陆架

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它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随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认为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相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3)在协商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应包括:①有关各方海岸的一般结构,以及任何特别的或显著的海岸性质:②已知的或容易确定的大陆架区域的自然地质结构和自然资源;③合理的比例程度的因素,这种比例是划界按公平原则应给予沿海国大陆架区域的范围按照海岸线一般方向测量其海岸的长度,并考虑到在同一区域内相邻国家间任何其他大陆架划界的有效的、实际的和未来的目的

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为了阐明自然延伸的概念,考察了挪威海槽(Norwegian Trough)

该海槽位于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边缘,从斯卡格拉克海峡(Strait of Skagerrak)尽头起到北纬62°止,深235—650米,长约430海里,宽度从南部的30海里到北面的70海里

国际法院指出:“被该海槽同挪威海岸隔开的北海大陆架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认为是邻接该国,或是其自然延伸”

在这个判决中,国际法院明确的否定了将等距离原则作为划分大陆架的基本原则,并且确定了“公平原则”,同时也考虑到“比例性”问题与“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在1993年的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中,格陵兰岛与扬马延岛之间的相关海岸线长度存在明显差异,格陵兰岛海岸线长504.3-524公里,扬马延岛长54.8-57.8公里,它们之间的比例大约为9:1

法院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适用等距离方法,在相关海岸线长度和由它们产生的海洋面积之间,将会导致不合比例,以致于在划界时必须考虑当事国相关海岸线长度之间的差别

为此,应该把中间线向扬马延岛方向推移,以使丹麦得到更大的海域

而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 双方当事国都强调自然延伸概念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法院虽然没有否认自然延伸与大陆架划界的相关性,但判决对自然延伸的处理,减少了自然延伸在大陆架划界过程中的重要性

见阿塔德:《国际法中的专属经济区》,1987年,第235页;坦加:《国际海洋边界的法律确定》,1990年,第188页

国际法院注意到北海大陆架案判决并没有认为公平的划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义词

虽然自然延伸的确定,可能在公平的划界时起重要作用

但法院强调,对实现公平原则和确定自然延伸的考虑,不应放在同等地位

作为大陆架法律权利基础的自然延伸原则,并不必然提供适用于划界的标准

见《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判决书》,第124、44和48、118、133、133、107、105段

在1984年的美国-加拿大缅因湾案、1985年的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和1992年的圣皮埃尔—密克隆案中,一方面,涉及划界的大陆架在地质结构上是单一构造的同一大陆架;另一方面这三个案例都涉及用同一条线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因此,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虽然审查了地质因素,但最后认为与该案的划界无关

但是这并代表国际法院不承认地质因素,地质因素在国际法院的裁判过程中也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由于国际法院的裁判(判例)有法律效力的(即便仅就特定争端的当事方而言),并且由于这些裁判是对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因此,各国和国际组织必须加以考虑

这些裁判是国际行为的准则

此外,受托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的机关,例 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新条约时,常常援引国际法院的裁判

最典型例子就是海洋法

在国际法的这个广泛而重要的领域,国际法院的裁判明显影响了联合国为统一和编纂海洋法而举行的会议

因此,在借鉴别国的争端解决机制时应当对其给予重视

C 由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进行仲裁;(本文所指附件,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2、其他解决方式A有效占领如韩国与日本之间的独(竹)岛争端,韩国就抢先对独岛进行有效占领,在日后与日本的争端中占据主动

1953年5月,日本趁朝鲜战争仍在酣战之际,曾派兵一 度占领了该岛,并在岛上建立了领土标志碑

当韩国方面得此消息后,居住在郁陵岛上的韩国居 民立即组成“独岛义勇守备队”

1953年7月12日,在23岁的洪淳七的领导下,韩国义勇守备队开赴独岛,将 日本军人赶走

至此,独岛完全在韩国的实际控制之下

在现今行政区划中,韩国将其归为庆尚北道郁陵郡郁陵邑独岛里1-37番地管辖

1956年李承晚政府派出海上警察守备队,洪淳七结束了神圣的“守土护国大 业”

为此,韩国政府向洪淳七颁发了勋章,以表彰他独自守卫独岛长达3年8个月之久的爱国行为

自1957 年开始韩国在独岛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据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侦察得知,独岛东岛上韩方设有1无人灯塔、2个了望哨所、3间房子以及各种天线和石碑等设施

1981年底,韩国海军人员还在岛上修建了守岛工事

由此对日本政府提出与韩国就该岛纷争进行对话的要求,韩国官方以“独岛自古以来是韩国领土,这个问题不能作为两国纷争进行对话”

的理由加以拒绝

B使用经济、政治、军事威慑压制,取得控制福克兰群岛(Falkland Islands,为英国所使用的称呼)或马尔维纳斯群岛(西班牙语:Islas Malvinas,是声称拥有其主权的阿根廷所使用之称呼)

是一位于南大西洋的群岛,由346个岛礁组成,总面积15800平方公里,其中长年有人居住的有15个岛屿,首府为斯坦利港

根据现有文字记载,英国人约翰·戴维斯在1592年最早发现该岛,最早登陆者则为英国船长约翰·斯特朗

1810年阿根廷爆发起义,成立了拉普拉塔联合省临时政府,于1816年宣布独立,并声明继承西班牙对福克兰群岛的主权

1820年11月,阿根廷人在岛上升旗并宣布行使从西班牙继承来的主权

1829年英国致函阿外交部长,声明福克兰群岛为英国领土

1833年1月2日,英舰“史诗女神”号(HMS Clio)开进东岛,于次日升起英国国旗,宣布奉命行使主权,阿根廷总督何塞·玛丽亚·皮内多中校及其50名士兵被迫撤回布宜诺斯艾利斯

英国夺回福克兰后一个多世纪,历届阿根廷政府虽未加以承认,但是也未再对该岛提出主权要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胡安·多明戈·庇隆将军上台,才用“民族主义”这一武器,将对经济状况不满的民众团结在自己周围,大量宣传“收复马尔维纳斯”的问题

1982年,英阿因为福克兰群岛归属问题爆发了福克兰群岛战争,阿根廷战败,英国保住了对福克兰群岛的管辖权

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1982年12月1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可以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

为了切实行使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拥有颁布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建立相应制度的权利

如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5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在世界大洋上仍然拥有权利和利益

主要享有国际海洋法上的各项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等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共同对其资源享有权利

还拥有国际合作的权利,如通过有关领域的合作进行海洋技术开发与转让,实施海洋保护,促进我国的海洋事业发展

当然,在我国充分享有海洋权益和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包括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内外,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在公海上,各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和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海上救助以及合作制止海盗等,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海洋划界面临的考验在西太平洋的海洋国家中,可能激化的岛屿争端起码有四起:俄罗斯与日本的北方四岛之争;韩国与日本的独岛之争;中国与日本的钓鱼岛之争;中国与几个东南亚国家的南沙群岛之争

在这四起重大的岛屿归属国际争端中,日本占了三个,中国占了两个

而且,中国的划界谈判对手也包括日本在内

我们的邻国日本,在海洋权益方面,乘中国忙于经济建设之际,频频出招,使得中日关系危机四伏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海洋划界形势对于中国来说是严峻的

我国是一个海岛众多的国家,在我国辽阔的海域里,分布了6500多个岛屿,群岛列岛50多个,岛屿面积8万平方公里

最大的台湾岛,面积约3.6万平方公里,小的仅数十平方米面积

岛屿不分大小,距离祖国大陆不分远近,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领土

然而,我国一些岛屿被别国侵占的情况是令人担忧的

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我国拥有无可争议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但却被日本实际控制

钓鱼岛成为中国和日本海上岛礁争端的焦点

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人们发现钓鱼岛附近海域海底是一个相当规模的储油构造带

由此日本对这一海域的控制更加严密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南海诸岛上

近几十年,南海发现储量可观的油气资源,周边一些国家不顾历史事实,不顾国际公约的原则,侵占我南海诸岛达几十个

海上边界是国家边界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或管辖权延伸到海洋的最外疆界

国家间的海域划界,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国家间海?域划界的主要矛盾,多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上

因为它体现出在各海洋重新界定国家“版图”的政治趋势

这是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国际政治的特点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我国面临着在黄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与周边8个国家划定海上疆界的问题

渤海是我国的内海,整个海域在我国大陆架上,完全属于我国,不存在海上划界问题

虽然我国与周边各国的海域划界尚未完全提到日程上,但是,随着各海洋国家对海洋空间及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深入,对其依赖的程度也会越来越高,国家间各自主张的海域重叠问题,将会愈加尖锐

中国与日本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协商最早始于1996年,然而,两国间在东海上的较量却有升级的趋势

2005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相中川昭一宣布,批准通过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开采的申请

而那条“中间线”是日本单方面划定的,中国政府从未承认过

日本企图一是直接变钓鱼岛为日本“合法领土”;二是尽量向中国海域扩张,获取更大的海域空间

在东海,中日两国间的巨大分歧,使东海划界的前景难以预料

在我国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后,有关部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法律精神和我国的主张,粗算了一下,我国管辖海域的面积大约是300万平方公里,而有争议的部分达到120万平方公里,甚至比这个数字还要大

因此,做好海上划界工作,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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