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一章 附则第九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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