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其他有关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其他有关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1)、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2)、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3)、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4)、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征得本人同意后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与提供信息单位约定的方式向提供信息单位征集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与提供信息单位的约定应当报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备案

提供信息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为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提供信息单位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机构应当将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征信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的个人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

征信机构应当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征信机构应当设置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征信机构可以向下列对象提供个人信用咨询服务:正在受理本人金融业务申请的金融机构或与本人发生信用交易的商业机构;本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依职权进行调查的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征信机构应当向个人提供本人信用信息查询

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的来源;获取本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者个人信用评估的用户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申请

征信机构接到个人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即时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本人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

个人应当自征信机构告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书面申请,提供信息单位应当自接到个人信息更正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对个人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按提供信息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提供信息单位逾期不答复的,个人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在个人申请更正信息期间,不得对外发布本人的信息报告;个人逾期未向提供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信息更正要求的,视为本人对信息无异议,征信机构可以对外公布该信息

征信机构应当对个人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列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个人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情况的完整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记录应当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二年

征信机构应当负责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根据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征信机构征集、传输、整理个人信用信息、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或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有违反《城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本市支行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信息单位有违反《城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中国人民银行本市支行按照职权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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