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效主义法学法学理论

实效主义法学法学理论实效主义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分为: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效力、法律的目标、立法理论、司法理论和与法哲学渊源等几个部分

法律概念三大命题:有效运行的国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有效运行的潜规则不是法律

没有得到有效遵守的国家法不是法律

法律效力 在实效主义法学认为,能够实现人类目标,具备现实效力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实效主义法效力强调国家法实现法律目标的重要性,以其是否得到 遵守作为效力判断标准,把法的目标即应然效力,和法的实际遵守,即实然效力统一起来

法律目标实效主义法学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里的社会福利是个人福利的加总,而个人福利包括了他所关心的任何东西,比如个人的公平观念、审美情趣等

这种社会福利最大化标准严格区别于波斯纳所主张的财富最大化理论

立法理论因为注重法律的实效性,所以实效主义法学的立法理论强调实现立法预期效果和实 际效果的统一,使正式的立法规则成为人们行动中实际遵守的规则

法律经济学和法律博弈论的方法在此将发挥主要作用

法律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可以较好预测法 律规则的实际效果;而法律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的一致预测性可以使最终结果固定不变

司法理论实效主义的司法理论区分了司法中的立法逻辑和司法逻辑,严格的司法逻辑应当是 演绎逻辑,完全遵循前提

但是现实中的司法活动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从事着很多立法的工作,是一种“司法包装学”,此时应遵循探效逻辑来实现法律的目标

法哲学渊源按照魏德士对法律效力的划分,传统法学理论可以划分为规范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实效法学派三类

实效主义法学理论可以归于实效法学派之中,但是实效法学派还包括法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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