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格劳秀斯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法的本质1.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原则
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2.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
人的自然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类,自然法就是对这些权利的一种防护
人们在自然权利遭到侵犯时进行自卫是合乎自然法规定的
二、自然法的内容1.他人之物,不得妄取;2.误取他人之物,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3.有约必践;4.有害必偿;5.有罪必罚
三、自然法的分类自然法有纯粹自然法和有限自然法两类,前者存在于原始状态中,后者则存在于文明社会中
四、国际法理论在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
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此外,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
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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