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复试相关规定

研究生复试相关规定(一)招生单位要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如有必要,可再次复试

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

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

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四)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或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硕士可除外),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加试方式为笔试

(五)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六)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七)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考生网报时应如实填写民族身份,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八)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但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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