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实现自由的条件

伦理学作品思想实现自由的条件在《伦理学》这本中,斯宾诺莎从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什么是人的自由:(一)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而言,自由就是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

自然有着普遍的规律,而人并不是无所作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理性作为人的一种认识能力,是人所特有的

人凭借理性,通过一定的认知方式可以获得关于世界的真知识,把外在的必然性转化成人内在的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去认识和改造自然,这是人的自由

(二)从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而言,人是社会的动物,并不能忍受孤独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通过人与人的互相扶助,他们更易于各获所需,而且唯有通过人群联合的力量才可易于避免随时随地威胁着人类生存的危难

”这就需要社会和国家,国家制定法律,但是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筑在理智之上”,而不能成为某些个人的工具和意志的表达

符合理性的法律,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在这样的国家,人们将比在自然状态更自由

(三)从人与自身的角度而言,人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人性所固有的一些特性

感情能使身体和心灵的力量“增进或减退,顺畅或阻碍”,是人追求自我保存的冲动在身体和心灵中的体现

但是,人容易受制于情感而被情感所奴役,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之宰割

因此,人只有运用理智,理智是“人心征服情感的力量”

运用理智获取知识,获得“关于情感的本性及情感和外界原因的关系的清晰、判然的观念”,人就“有力量依照理智的程序以整理或联系身体的感触”,从而抑制炽情和感性欲望,最大限度地使心灵按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活动,成为自由的人

总之,斯宾诺莎提倡用理智来控制情感,这是使人的心灵由被动转为主动状态的关键

显然,以上三个方面是一个联系的整体

所谓自由,就是人在理性的指导下,认识必然,去克服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自身情感的束缚,按照自身的必然性、内在的必然性、自由的必然性而行动方能自由

 理智、知识乃是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和决定性因素在斯宾诺莎看来,万物皆努力保持其存在,这是“自然的最高律法”

就人来说,这种努力,当其最初单独与心灵相关联时,便叫做意志

当其与心灵及身体同时相关联时便称为冲动;有了冲动人才有去作某种保持其存在的活动

因此,要说人的自由,首先就是人的意志自由

不过,斯宾诺莎说,“意志,是一种能力,一种心灵借以肯定或否定什么是真、什么是错的能力,而不是心灵借以追求一物或避免一物的欲望”;认为意志和理智是同一的

对此,他还作了论证:心灵中没有绝对的意志,只有为一个原因所决定的个别的意愿,借此意愿心灵作出某种肯定或否定(如说“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

而在心灵中个别的意愿或肯定(如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则总是包含在观念(如三角形)中的;如没有这观念,这意愿或肯定就不能被设想

就此意义上说,个别的意愿与观念是同一的

又意志乃是一切个别意愿所共同的东西;理智和个别的观念的关系亦是如此

所以,意志和理智亦是同一的

“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是斯宾诺莎不同于笛卡尔等之意志是人类人格的极其非理性因素的重要命题,也是他特有的自由概念中的一个基础性命题

正是以此命题为前提,斯宾诺莎作出了对自由概念涵义的阐释,张扬了理智在实现自由过程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在斯宾诺莎那里,人在面对外部自然、社会、乃至自身的情欲时,必须通过理智去认识自然,获得关于自然必然性的知识;也必须通过理智去认识社会,获得关于社会本质的知识并制定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又必须通过理智进而去认识情感,获得关于情感的本性及情感与外部原因关系的知识

陆续有了这种种知识,人才有可能遵循自然的必然性而行动,遵循法律的规定而生活,直至在理智的指导下控制情感;亦即才有可能按照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活动,实现自由

这就是说,斯宾诺莎强调,理智、知识乃是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和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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