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国外《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为美国国会于1970年制订,1971年4月开始实施
该法的全称为《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标题vi》,自然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系列"
这项法律规范的对象是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consumerreportingagency)和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者
这项法律是在市场上大量出现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而且相当比例的授信机构以个人信用局对消费者信用评分作为授信依据的历史条件下出台的
它首先定义了什么是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而且明确了三个政府部门负责解释法律和执法
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个人对信用调查报告的权利,规范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对于报告的制作、传播、对违约记录的处理等事项,实际明确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
鉴于公平交易和公正地对待消费者,这项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和其它授信机构尽量避免成为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
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5个基本特征:1.消费者信用调查和生产调查报告是日常业务;2.专事收集消费者信用记录或评价消费者信用价值;3.从事有偿服务,以赢利为目标;4.服务的目的是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5.向全国市场提供公开的服务,不仅仅向关系企业提供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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