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细胞生物学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上海市细胞生物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缩写SSCB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细胞生物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开展和促进上海地区的细胞生物学交流和发展
本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一步明确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目标,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挥 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的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广大细胞生物学科教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上海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会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细胞生物学的研究、教学工作;(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向中学师生推广、介绍细胞生物学领域的新发现、新动态;(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四)积极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五)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学会与科技产业界的联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六)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助办理中国细胞生物学会和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的组织的国际科技交流项目;(七)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科普交流、咨询服务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条件: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1)具有与本学科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并优势及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业务的科技管理工作者;(4)本会单位会员的领导或代表
(五)单位会员条件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具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能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本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六)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七)优惠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八)对本学科或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接受荣誉会员称号;(九)可请示本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单位会员);(十)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热爱本会,热心并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八)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的活动(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组织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及本会负责人;(三) 制定会费标准;(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方式产生
参选人数应超过会员数半数,当选者得票应超过参选人数半数
每届更新理事会成员不少于本届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五)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将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将制作会议纪要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挂靠单位资助;(四)会员会费;(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学会基金;(七)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委托挂靠单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将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6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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