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浙江省动物学会,英文译名:ZHEJIANG ZOOLOGICAL SOCIETY (ZJZS)
第二条浙江省动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浙江省动物科学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动物学会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和我省动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团结我省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普及动物学知识,推广动物学技术,促进我省动物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交流科学研究和教学经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反映我省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为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动物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
本会接受上述各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生命科学学院,邮政编码310058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创新,促进动物科学学科发展;(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三)在动物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中发展会员;(四)组织会员参与动物科学相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规的制定工作,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五)开展动物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六)在会员和动物学科技工作者中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八)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九)、出版、发行有关科技书籍、报刊及科普作品,传播科技信息;(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个人会员(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动物学科技和教学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动物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及教学人员;从事于生物学教学(中学)三年以上的高级教师;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且有动物学科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成绩突出的经济动物产品开发和专业养殖的工作者;在大专院校或科研机关取得动物学专业或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2、团体会员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希望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经本单位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的关系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或科技开发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领导或科技实业家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和学科代表相结合
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给任务
理事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届,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在任期间不热心学会工作,连续两年不参与学会活动或因工作单位调动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五)审批会员入会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和审查学会年度总结和活动计划;(十)制定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设立下列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一)办事机构:秘书处;(二)分支机构:经济动物研究分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中学教学与生物竞赛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为会员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鉴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上级单位的资助;(三)国内外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学会举办培训班、科技展览、咨询活动的各种事业收入;(五)利息;(六)挂靠单位资助;(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OO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动物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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