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营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的中文名称:湖南省营养学会
英文译名:Hunan Nutrition Society,缩写HNS
第二条湖南省营养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 是湖南省高等院校、预防、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省的科学技术事业,普及营养科学知识,为促进我省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湖南省科协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四楼417室(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麻园岭118号),邮编410078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组织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营养、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二) 举办各种全省性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报告会、研讨会
(三) 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为会员单位和社会输送人才;(四) 组织会员参加跨省的、全国性的学术活动及有关业务活动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五) 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人民群众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六) 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指导相关单位进行营养调查、与营养相关的慢性疾病纺织等业务活动,对我省的营养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七) 组织参与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工程”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符合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在我省的科研、教育或企事业单位从事营养学或相关学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一) 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学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 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2. 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1年以上者;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 团体(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与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三)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三) 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及有关业务活动;(四)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五) 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积极从事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及著作和参加科普活动;(五) 按规定纳会费( 会费的金额和缴纳办法另定)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若已发)
会员二届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犯罪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 通过提案;(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在各大中专院校、研究单位、企事业单位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以及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应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4 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筹措学会活动经费;(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依据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 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新设办事机构或临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拨款;(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2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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