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伦理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

中国伦理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中国伦理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Ethical Studies,缩写为CAE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由伦理学工作者以及有志于伦理道德建设事业的社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团结全国伦理学界工作者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积极组织伦理学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伦理实践和普及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伦理文化、提高伦理学研究水平、改善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所在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开展伦理学的研究活动;(二)开展国内外的伦理学术交流;(三)推进道德教育和伦理实践活动;(四)组织出版伦理学研究专著;(五)承担学会会刊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在伦理学和思想品德教育领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1、从事伦理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工作者;2、在校伦理学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3、从事思想品德理论的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1、各省(市、自治区)伦理学会;2、伦理学、思想品德研究和教育团体;3、热心伦理实践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否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否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伦理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一人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0年10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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