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系统仿真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系统仿真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仿真学会,英文名称China Simulation Federation(缩写为CSF)

中国仿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由从事仿真科学与技术的个人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中国仿真科学与技术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仿真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促进仿真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第三条本会贯彻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学术道德,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动我国仿真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为加速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会主要围绕仿真科学与技术领域或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仿真学科与技术的发展和繁荣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系统仿真学报》、建模与仿真的中、英文科技书刊、学术著作、科普读物、相关音像制品、论文集及其它学术、技术刊物的出版

(三)开展对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举办本领域相关的知识更新和科技培训活动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普及仿真科学与技术知识,举办仿真科技竞赛,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

(五)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和科技合作

(六)开展民间港、澳、台地区科技交流活动,促进与港、澳、台地区的科学技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和科技合作

(七)组织对仿真科学与技术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八)开展仿真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科技项目论证、开发、评估;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鉴定和获奖评定,参与技术标准和规范修订等工作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在仿真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十)反映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活动,推动仿真科学与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十二)根据中国科协和本学会举办活动的要求,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符合本学会会员条件,承认学会章程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境外会员

各类个人会员的条件如下:(一)普通会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相当学历的从事仿真科学与技术或相关领域教育、科研、生产和管理的工作者

(二)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习与仿真科学与技术有关的大学高年级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学生会员在大学本科、硕士、博士毕业或中途退学,将自动中止学生会员资格,符合条件者经申请可转为普通会员

(三)境外会员:在仿真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学术上有一定成就的外籍及港澳台学者

第九条单位会员:从事仿真科学与技术或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科技社会组织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入会:申请人通过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申请加入学会,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成为学会普通会员或学生会员

(二)境外会员入会:本人提出申请,并有本会会员推荐或由本会分支机构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成为境外会员

(三)单位会员入会: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高级会员具有4年以上(含4年)会龄,在仿真科学与技术领域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具有较大影响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专家、学者,由两位以上(含两位)理事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高级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一)权利①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享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及获得本会相应的服务优先权;③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④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③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④按规定交纳会费(学生会员可免交会费);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支持本会工作的开展

二、境外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①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②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③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活动时可享受优惠;④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①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的国际交流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②积极与本会沟通信息,主动寄赠学术资料;③按规定交纳会费;三、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①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③参与研究本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有建议和批评权;④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⑤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①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②完成本会所交付的工作;③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活动;④按期交纳会费并根据条件资助本会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学会实行会员分类管理,对所属会员按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统一编码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内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催促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领导机构和负责人第一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筹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会换届后,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文件报中国科协备案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完善本会规章、制度、条例,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无故2次不参加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并在网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本章程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无故2次不参加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并在网上公示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理事条件及义务(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代表性、权威性;(三)理事、常务理事中,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年龄结构合理;(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调整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六)理事、常务理事必须参加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按时缴纳会费,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节学会负责人第二十七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有良好道德品质和学风;(二)在本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届中调整的比例不超过原理事人数的1/5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会实际情况,本届实行两任理事长制(前任理事长、现任理事长),以提高学会决策和执行能力

第三十条两任理事长制职责划分(一)现任理事长是本学会法定代表人,职责是:①作为学会法人,应对学会活动的合法性负责;②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有关重要会议;④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负责学会的各项工作

(二)前任理事长职责:①参加学会的重要会议,对学会工作和发展的重要决策建言、献策;②扩大本会在国内外的影响,推动仿真科学技术学科的发展

③承担学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一条副理事长主要职责:(一)参加研究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会议,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并代表学会主持负责某方面工作或某项学术活动;(二)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出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聘任;(四)提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经理事长审核批准;(五)认真传达贯彻中国科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指示和决策精神,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和学会干部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副秘书长主要职责:(一)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二)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选举

第三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现任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办事机构第三十七条办事机构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学会内设机构

办事机构应当与学会住所一致

第三十八条学会应根据办事机构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中国仿真学会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学会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

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和奖励办法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批准

学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第六章分支机构第一节分支机构设立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学术活动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四十条学会分支机构可以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其全称是:在分支机构前冠以“中国仿真学会”,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不能设立:(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二)冠以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推动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开展,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与学科前沿研究发挥引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编制年度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计划,每年11月底前上报本年度工作小结及下一年度活动计划

第四十七条分支机构可受学会委托发展学会会员、代收取会费(会费发票由中国仿真学会办公室出据),收取的会员会费属于学会所有

第四十八条分支机构可根据学会章程及有关条例拟定本分支机构工作细则

第四十九条分支机构应由本专业水平较高,造诣较深并热心学会工作的仿真科技工作者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各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2~5人,学术秘书1~2人

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和学术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为保证委员的代表性,一个单位在同一分支机构内的委员不应超过3名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换届工作与学会换届同步进行,任期届满时要对下一届委员人选和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建立分支机构工作会议制度

学会每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领导工作会议

通过该会议可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学会对于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二节变更、注销第五十二条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学会被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七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五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和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及本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秘书长以上(含)学会负责人的劳务费及奖励,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第六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二条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10月10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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