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协会章程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文: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HAINA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HAEC第二条 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海南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海南省工程咨询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

是各级政府编制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协会是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等行政许可事项基础性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

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海南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本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等基础性工作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二)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技术交流活动,参与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拟订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规章和制度,开展行业管理、执业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实施

促进会员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保证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

(五)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按照有关规定,评选并推介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举办工程咨询业务研讨与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加强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联系与合作,接受其业务指导

组织会员参加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和考察学习

(七)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与合作,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

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

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有争议的问题

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行业自律,发挥监督作用

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海南工程咨询网”,出版《海南工程咨询》内部刊物,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证书和独立核算执业注册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在工程技术经济界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和经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及从事与工程咨询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三)非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有中央或省级职能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特殊津贴专家称号和奖励的,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协会须具备的条件:(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二)拥护协会的章程;(三)符合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四)未具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与工程咨询业务相关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质检等单位申请入会,应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单位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申请非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个人会员的,还须提交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二)填写团体或个人会员登记表;(三)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查、并经协会会长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四)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可在协会内部刊物和海南工程咨询网上发表相关理论文章,并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报刊和资料,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免费获得本协会咨询成果证书;(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执行协会决议;(三)遵守行业道德,维护协会信誉和合法权益;(四)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五)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个人会员每年向协会提供一篇有关工程咨询的理论研究成果或业务经验报告;(八)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九)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各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 推举协会名誉会长;(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人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可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提议召开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不能替代理事会会议

凡涉及理事职责范围的事项,必需由理事会会议决定才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届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并经理事会审议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按协会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协会其他工作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协会其他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员名单,经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经会长审核后,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解聘;(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协会会费交纳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具体用于下列支出:(一)协会的业务活动;(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三)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四)工程咨询奖励基金;(五)符合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协会领导的近亲属,不得在协会财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相关岗位任职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务处理第四十条 协会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14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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