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协会章程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2003年10月31日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2003年11月14日江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JIANGS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JSAEC
第二条 协会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我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工程咨询业是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的行业;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推进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参谋和助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竭诚为会员服务,为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我省经济建设质量和效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率先”服务
第五条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拟订工程咨询业的地方性法规,承担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制订并实施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促进会员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保证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信誉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评定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选并推介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国内外有关工程咨询业务的研讨与培训活动
(六)加强工程咨询信息网建设,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方面的信息和市场动态,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七)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交流和招商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考察学习活动
(八)受政府委托,在WTO框架内参与国际贸易争端协调和价格协调及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有争议的问题,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九)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十)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单位,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注册咨询工程师和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资深专家、知名学者,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二)承认协会章程;(三)申请单位会员应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四)非注册咨询工程师申请个人会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中央和省两级职能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特殊津贴专家称号和奖励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二)填写会员登记表;(三)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协会会长签字同意,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含通讯形式)批准或追认;(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三)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信誉;(三)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四)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向协会提供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和信息
(五)个人会员每年向协会提供一篇有关工程咨询的理论研究成果或业务经验报告;(六)按规定及时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和职业道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员单位负责人、个人会员和协会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表决通过协会的终止;(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推举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高级顾问、顾问;(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提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三)批准和追认新会员;(四)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报省委组织部同意;秘书长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名
均按协会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限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工作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二)政府或有关方面的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三)协会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一)协会的业务活动;(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三)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四)工程咨询奖励基金;(五)符合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年度会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其财务处理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终止,须事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动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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