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兽医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 上海市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ociety of Animal husbandry & Veterinary Sciences,缩写为SSAVS
第二条 性质 本学会是由上海从事畜牧兽医事业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等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团体和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是上海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上海畜牧兽医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登记和主管单位 本学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学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学会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宗旨 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和学术交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动员上海广大会员和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上海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畜牧兽医现代化作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任务第五条 业务范围 畜牧兽医科技交流和推广、论证、鉴定和评审、会展、咨询和培训等
第六条 任务一、开展国内外畜牧兽医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促进畜牧兽医专业学科发展;二、普及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三、遵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出版畜牧兽医专著、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和有关专业科技资料,促进科技信息交流;四、积极反映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努力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五、积极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对国家和上海畜牧兽医科技发展战略、政策、法规、条例、规划的制定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并承担科技项目论证、评估、成果鉴定、标准制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及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七、组织和参加国际畜牧兽医学术会议,促进上海同国外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发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八、组织和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知识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 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域外会员和外籍会员
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一)承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由本学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为会员;(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具有助理研究员、畜牧师、兽医师、农艺师、工程师、实验师、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设计、出版、生产、加工、管理和流通等单位的科技工作者;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畜牧兽医科学、技术、教育、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者;4、经理事会同意可吸收高级(资深)会员和研究生会员、高等院校学生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与畜牧兽医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科研、教育、设计、出版、生产、加工和流通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承认本学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能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域外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和外籍科技工作者,承认本学会章程,经本人申请本学会会员一人介绍,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可成为本学会的域外和外籍会员
四、荣誉会员凡对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发展或对本学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名誉会员凡对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国外、海外学术团体与本学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学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六、终身会员凡本学会会员退休后,连续交3年会费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终身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组织委员会审批通过备案;三、由本学会办公室通知新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学会活动的权利;三、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的权利;四、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有自由退出本学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退会须由本人或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备案;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即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除名 会员凡违反宪法和法律及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社会利益者,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准予除名并备案
会员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会员失去会籍者,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者,可以向本学会理事会提出申述,本学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五、本学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总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应经会员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学会理事人选应是在畜牧兽医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学会工作并从事畜牧兽医科技、教育、设计、出版、生产、加工等管理工作者
本学会理事会理事应经过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须征得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并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复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学会活动计划;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本学会的重大事项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特殊情况须常务理事会决定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行使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的职权是: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二、主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五、银行利息;六、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需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终止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严禁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修改时同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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