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学会章程

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SOCIETY FORELECTRICAL ENGINEERING(缩写为GSEE)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省(以下简称本省)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是本省电机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单位会员

本省各市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自愿加入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坚持民主办会,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我省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的发展,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振兴广东经济、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既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又是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东风东路水均岗8号,邮政编码:510080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举办电机工程各类专业的学术报告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成果,新产品展览展示活动;2、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电机工程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3、加强省际间电机工程学会的联系,加强本省各市、县电机工程学会和所属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联系,促进各方面的科技交流,活跃学术活动;4、多层次普及电机工程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5、出版《广东电力》等学术刊物、科技资料和音像制品、论文专辑;6、开展继续工程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电机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水平;7、开展咨询服务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地方性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技术资格评审、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优秀科技人物评选,技术开发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工作;8、组织和发动会员在发展科学技术方面提出建议,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9、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10、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及其他各项科技工作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手续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不吸收外国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一)个人会员 在电机工程相关领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1、具有电机工程相关学科(以下简称本学科)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水平的人员;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博士学历;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学生会员毕业工作二年以上以及具有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的人员;3、在电机工程科学技术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人员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电机工程科技管理领导干部

5、凡在高等学校电机工程相关专业学习并本科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可申请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电机工程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教学、管理等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须有一名会员介绍,本会基层单位推荐:学生申请须有学校的学会基层组织报本会:单位会员向本会提交申请: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通过,在其闭会期间由其授权机构审核,经理事会确认: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一)个人会员由所在地方的市级学会管理,不在市级学会的会员由省学会管理

(二)单位会员由本会管理或由本会委托本会基层单位或所属专委会代为管理

(三)本会遵循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制定的编码规则编码,所属个人会员每人都有对应的统一编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个人会员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4、优惠订购或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5、会员有退会自由

(二) 单位会员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等活动,参加本会(或有关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科技成果和产品展示活动

5、会员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个人会员1、 遵守本会章程;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3、 积极介绍会员和撰写论文,热心参加学术交流、科普及咨询活动;4、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5、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6、 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和咨询活动;7、 按规定缴纳会费;8、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凡触犯刑律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代表由上届理事会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特邀代表组成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 审定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3、 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报告;4、 审议修改会章;5、 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得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市级学会理事长、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和有关电机工程的主要生产、运行、科研、设计、制造教学等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企业集团代表组成

其中市级学会理事长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可为理事候选人,其它理事由各单位充分协商提名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任期内,如有市级学会和本会专委会改选,则由当选的该市级学会理事长或专委会主任(或秘书长)继任本会理事会理事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当届理事如遇工作调动或人事变动,则由该理事所在单位重新推荐,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本届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和理事的职责理事会职责是:(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五) 审查学会经费使用情况;(六) 进行奖励、表彰活动;(七) 筹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八) 聘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的职责是:(一)贯彻理事会各项决议

关心指导本会的建设,监督本会的工作,并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每年以不同方式给本会以支持,按期缴纳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二) 审定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三) 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四) 听取和审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五) 召开理事会议;(六) 讨论通过荣誉会员;(七) 决定有关表彰事宜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处理重大问题,并将决议尽快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

(一) 本会设立以下工作委员会1、组织工作委员会;2、编审工作委员会;3、科普工作委员会;4、咨询工作委员会;5、培训工作委员会

(二) 本会设立以下专业委员会1、高压技术专业委员会;2、城市供电专业委员会;3、电厂专业委员会;4、电力系统专业委员会;5、用电与节电专业委员会;6、信息与自动化专业委员会;7、直流输变电专业委员会;8、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9、燃气轮机发电专业委员会;10、核电技术专业委员会;11、风力发电专业委员会;12、电力通信专业委员会;13、输变电专业委员会;14、电缆专业委员会;15、低压直流电源专业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专委会选举产生后,由本会聘任

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本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受理事长领导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正,作风民主;(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必要时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直辖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将情况报告理事长;(六) 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省科协拨款;2、支持单位拨款;3、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4、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5、个人和单位会员会费;5.1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普通会员每人每年50元;高级会员每人每年200元;(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收取)学生会员免交个人会员会费;离退休普通会员或高级会员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5.2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5.3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理事单位每年2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万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8万元;理事长单位每年65万元;同一单位不重复缴纳;挂靠单位省政府机关、专业委员会、大专院校理事单位免交;5.4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管理的市级学会和专委会负责收取和使用管理;5.5 单位会员会费由会员所管理的机构负责收取和使用管理;5.7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由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负责收取和使用管理;5.8 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市级学会和专委会所收取的会费必须严格遵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用于学会开展学会章程中规定的活动,同时为学会会员提供合理的服务

5.9 学会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本级理事会或专委会汇报,必要时向本级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7、由企业集团或有关单位筹集的学会活动基金;8、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二0一二年五月作个别修改,已报省民政厅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日批准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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