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学会学会章程福建省农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本团体的名称是]:福建省农学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 缩写为FAAS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全省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农业部门管理干部工作者、农业教育工作者、农业企业家和科研、教育、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多学科、综合性、学术性和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思想方针,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紧扣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这个中心任务以及省科协的工作思路,实施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和动员全省农业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突出“三农”(指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协作,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展农业学术交流,普及、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培养、提高农业科技人才,为促进我省农业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以福建省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福建省农业厅,其办事机构设在福州市华林[鼓屏]路123号福建省农业厅1号办公楼[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省农业科学技术现代化
反映农业专家[教授]的意见与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二)普及农业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提高我省农业劳动者素质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促进科技人员知识更新
(四)、出版和发行本会会刊及有关刊物,传播和提供科学技术信息;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公益性事业活动
(五)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以及台港澳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海内外各类农业科技团体和农业科学家的友好交往,选派农业人员出国研修人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我省农业发展战略、农业科学技术政策和重要措施、农业工程建设进行决策论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承担农业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评审,以及农业技术项目论证,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和认证;做好离退休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农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逐步起到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七)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帮助企业编制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拓展市场,经营策划,品牌推介,招商引资及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农业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逐步起到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科技工作者呼声、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特别是在学会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会员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除具备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农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 农业企业家;以及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行政、事业、企业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二)农科各专业及相关学科具有大、中专以上毕业学历,并且从事农业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中级职称水平的,或在农业生产、科研、教育、推广和科技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就、获地市级以上奖励的农业科技工作者,或支持、热心参加学会活动的农业领导干部,或有突出成绩的农业工作者及有关人员等均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三)凡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并经依法登记的有关社团组织,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或从事农业及相关的产业大户、农民企业家等均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学会秘书处审核[查]批准;(三)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发给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科技工作者联谊等活动;(三)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技术资料、予以技术咨询、农业咨询、培训等;(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七)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五)按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不交纳会费或在两年内有通知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特殊情况除外),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省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或在两年内有通知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特殊情况除外),视为自动退会
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决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依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审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代表参加,其代表有表决权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
原则上理事成员中45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不少于30%[15%],要有一名青年理事担任正或副会[理事]长
换届时,理事更新不少于1/4[1/3]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常务理事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代表到会,其代表有表决权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换届当选时一般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牵头协调省级农科学会负责人协作办理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二)办理会长交办事项,实施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并起常务理事会参谋助手作用;(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协调“三农”协作、省级农科学会秘书长、地市县农学会秘书长有关工作事宜;(五)负责本会经费预算、使用及决算,以及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与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名誉会长与顾问可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业务范围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组成部分]
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不另设理事会,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本会负责[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按本章程规定按时换届,每届任期五[四]年
换届时其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须经分会领导签字后报本会审批
[本理事会通过,方成为本会会员]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包括个人和单位会员)(二)捐赠(三)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住所及主要固定资产由常务理事会及其办公室使用维护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和“三农”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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