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独立期2003年,以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8号文件)为标志,独立学院开始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向自主办学机构过渡
1.对独立学院的性质有了明确的认定教育部“8号文件”第一次提出了“独立学院”的概念,并在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本文所称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于此范畴
”具体讲,“独立学院”有三大特征:一是实行新的机制办学
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等措解决
二是实行新的办学模式
①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②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③独立进行招生,④独立颁发学历证书,⑤独立进行财务核算,⑥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带有明显的过渡期“双轨制”特征为强化对独立学院的宏观管理,教育部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对原有360多所所谓“二级学院”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登记
经过逐个审查,取消了其中100多所“二级学院”的办学资格,并对其中249所进行了重新登记
通过整顿,独立学院 “优”、“新”、“独”的特征获得了各界的广泛认同
但是,由于其举办体制的公有性和运行机制的民营性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因而这一时期独立学院的发展带有明显的“双轨制”特征
一方面,这一时期独立学院大规模、高速度发展,规模与数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达到普通本科录取分数线且家庭具有支付能力的考生则越来越少
这导致独立学院之间展开激烈的生源竞争
对此,教育部于2005年发布通知,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提出了“五个不得”规定,即规定独立学院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进行录取工作,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违规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以专科批次录取、按“专本连读”培养等
为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教育部还对已经注册登记的独立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招生情况和教学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纠正了违规问题
2005年,教育部对湖北省7所违规招生的独立学院进行了通报批评,减少了这7所独立学院当年的招生计划,并责成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存在办学条件不达标、申办方和投资方未尽职责等问题的独立学院进行整改;2006年,教育部对6所完全靠租赁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办学的独立学院停止了2006年度招生资格,对38所自有土地、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的独立学院限制了2006年度的招生人数,对189所资产未过户的独立学院提出通报批评,对77所因统计报表填报错误或因计入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而导致了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也给予了通报批评
通过一系列强化管理与政策引导,独立学院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逐步得到增强
3.开始向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办学方向转型独立学院一般是在申办高校的优势学科、特色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母体高校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方面的雷同现象十分严重
据统计,仅湖北省17所省属高校举办的20所独立学院中,专业与母体高校的雷同率超过96%;有13所独立学院的专业与母体高校完全相同
这在独立学院创办初期,尤其是由母体高校颁发学历文凭时期对考生具有吸引力
但随着自授学位,有很大一部分转设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后,招生中母体高校“光环效应”的逐渐减退或者取消,原有的学科专业不仅不再是吸引考生的优势,反而成为与母体高校争生源、争就业市场的根源
迫于生存压力,不少独立学院开始转设或者转变办学方向,面向区域经济发展打造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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