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高等教育学会学会章程

北京工业大学高等教育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北京工业大学高等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缩写:BJUTAHE )第二条:本会是在北京工业大学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开展高等教育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探索高等教育规律,总结工作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介绍国内外高教改革动态,以促进学校的深入改革与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北京工业大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1、组织会员开展高教理论的学习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高教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2、研讨大学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制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组织本会会员开展专题研究,为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及参谋、咨询服务;3、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总结、交流、推广高等教育工作的经验和研究成果;4、组织申报并承担国家、省(部、委)、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及有关单位和学校委托的研究课题,组织、领导和协调本会下属各分会和各专业研究组的研究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校有关政策的预研工作;5、参加、组织有关高等教育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活动;6、定期出版会刊——《教育研究通讯》季刊及其他高等教育文集和书刊资料;协助参与“北京工业大学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以及表彰北京工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会员类别与条件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积极组织高等教育研究活动,本校所属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自动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入会手续团体会员入会,要填写团体入会登记表,盖上团体(单位)公章;个人入会,由本人申请,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介绍,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报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3、优先申请本会组织的研究项目,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5、优先取得本会赠阅的会刊、研究文集和其他书刊资料;6、经推荐批准后有权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7、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定期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反映有关情况,介绍和推荐有关资料,典型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4、向本会介绍新会员;5、及时反映会内外群众对本会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1、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代表由各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民主选举产生

2、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每3年召开一次

延期召开暨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3、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并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3)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及有关提案;(4)选举新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5)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1、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的常务理事组成

理事会由学校各单位推荐的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举行,常务理事会由秘书处召集

常务理事会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理事会的职责:(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推选正、副会长、常务理事;(3)根据会长的提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4)制定本会工作计划;(5)决定召开学术会议;(6)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7)审查鉴定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评选优秀,表彰先进;(8)决定、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秘书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设在北京工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筹备并组织召开每一年的年会

第十三条:分会高等教育学会下设分会,分会挂靠学校各职能部门或院系

分会设会长1人,视规模大小设副会长1至2人

分会会长、副会长由各分会推选

第五章 经 费第十四条:本会经费主要依靠北京工业大学拨款和团体单位交纳会费来解决,并接受其他单位和团体的资助与捐赠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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