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心理学会学会章程

广东省心理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简写GPA)

第二条 广东心理学会是广东省心理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心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传播和普及心理科学知识和技术,加强心理学服务于社会的功能,为广东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建设广东省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和省内的各项学术会议;(二) 举办各行业的心理学工作者的工作会议,加强心理学工作交流;(三) 普及心理学知识,传播心理学的思想和技能,提高人民的幸福感,促进个体健康发展,建构和谐自我;开展咨询服务;开展研究成果的转化;(四) 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开展对学会会员及其他心理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提高心理学服务于社会的功能;(五)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需要,协同有关部门或单位针对现实问题,承担经济发展中的心理学的课题, 发挥心理学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六) 接受省、市、县等相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七) 接受企事业部门的相关业务委托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组织的主体

(一)个人会员主要由从事心理学工作或相关工作的人士,包括在读研究生组成

(二) 单位会员由所有支持心理学工作的单位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心理学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本团体两位会员介绍和单位推荐;(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取得本团体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 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 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原因秘书长为兼职时,由理事会批准,设立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长不超过8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人代表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 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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