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中国哲学学会学会章程

国际中国哲学学会学会章程国际中国哲学会章程  (2002年1月15日修正通过)第一条 定名与宗旨第一节 定名此学会定名为「国际中国哲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Philosophy,以後简称「本会」)

所谓「中国哲学」指的乃是在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内的整个中国哲学传统,「中国哲学」一词兼指对中国哲学、中国语言、中国社会、与中国文化在逻辑、形上学、伦理学、美学、和知识论各方面所作之思维与反省

第二节 宗旨本会为一非赢利的、免税的组织

其成立之目的乃在连结学术界与非学术界中所有从事中国哲学之研究和有志于推动中国哲学研究之人士

本会之宗旨可条列如次﹕(一)单独或与其他地方性、全国性、或国际性之哲学会社或学术机构合作,以支持、赞助或共同赞助以中国哲学为主题之会议、研习班、研究会等

(二)赞助或与其他有关中国哲学之教育、文化、哲学、或科学机构或会社合作,共同赞助哲学、教育、文化、或科学活动

(三)(英文)「中国哲学季刊」(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为一发扬中国哲学之国际性学术刊物,本会得支持和赞助其与出版

(四)支持和赞助本会编发之定期「通讯录」,以报导本会会员之学术活动及与其他中国哲学有关之消息

(五)支持和赞助与中国哲学有关之研究计划,包括工具方面如书目、年表、人名录、索引等之研究计划

(六)支持和赞助或共同赞助对中国哲学之成长与丰盛有意义和具创发性之社区活动,以增进中国哲学之文化价值

(七)提倡和支持所有其他与上述宗旨相辅相成之科学、文学、教育、与哲学活动

第二条 地点与(永久)办事处第一节本会之永久办事处设于美国檀香山夏威夷大学曼鲁亚分校(University of Hawaii at Manoa)

任何公文应寄此夏威夷办事处永久存档

第三条 会员第一节 会员类别本会会员分下列六类﹕(一)普通会员、(二)永久会员、(三)团体会员、(四)学生会员、(五)联系会员、与(七)关系会员

第二节 会员类别定义(一)普通会员﹕凡从事或推动中国哲学之研究者均可成为普通会员

(二)永久会员﹕凡对本会捐助达到本会执行委员会所规定之数目者均可成为永久会员

(三)团体会员﹕凡订阅(英文)「中国哲学季刊」及对本会每年捐助达到本会执行委员会所规定之最低数目之机构或社团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四)学生会员﹕凡具学生资格而又对中国哲学有兴趣者均可成为学生会员

(五)联系会员﹕凡不欲成为普通会员而只要获得普通会员某些权利者均可成为联系会员

(七)关系会员﹕关系会员乃是免缴会费之联系会员

凡本会顾问、通讯会员等,均可由本会执行委员会赋与次资格

会员入会资格得由执行委员会最後审定

第三节 会费除关系会员外,其他五类会员每年所需缴纳之会费均由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每年一月一日收费,新会员除缴纳会费外必须同时填交入会申请表格

第四节 选举和被选举权仅普通会员和永久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选任(非委任)职员的权利

第四条 职员大会第一节 定名与组成职员大会为本会之行政机构,其组织成员包括﹕本会前六任会长,在生而又志愿参与者;本会现任副会长(可选出一或多位);本会现任会长;本会现任各区区域代表;本会现任秘书与财务;本会现任执行长;本会现任职员大会主席

第二节 职员资格仅普通会员与永久会员有被选或任命为本会职员之资格

第三节 职员任期副会长经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得连任

会长经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得连任

区域代表由职员大会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

秘书与财务经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

执行长由职员大会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

职员大会主席经全体职员从历任会长(不必限于前六任)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如职员大会主席与执行长任期同时期满,前者任期可延续一年

第四节 职员推举(一)会长、副会长、秘书与财务之推举由执行委员会临时任命推举委员会负责

由推举委员会推举之每项候选人不得超过两人

所有推举均须由全体会员投票通过

(二)执行长一职由职员大会主席推举及任命

(三)职员大会主席由前六任会长所组成之临时决策委员会推举

第五节 会长职权会长应为本会年会与特殊会议之主席,必须代表本会参加与本会有联系之学会或社团所举办之会议

本会两年一度之国际会议其议程主席及联络人均须由会长任命,此为会长任内之首要责任

第六节 副会长职权副会长有代表会长或在彼缺席时行使所有会长职权之责任

第七节 秘书与财务职权秘书须为本会正式会议作会议记录;根据章程规定发出本会通告;保持本会之会员名册;履行其他与秘书职位有关或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所委派之任务

财务须保管本会之一切财款;遵照本会章程和执行委员会决定之规例支付一切款项;提出年终财政收支报告

如有需要,执行委员会可任命若干副手与助理以协助秘书与财务处理工作

第八节 执行长职权执行长为本会日常事物之督导者,亦为本会长期计划之执行人

执行长为执行委员会之主席,其责任包括代表职员大会经与现任职员磋商後任命区域代表,及根据本会章程之规定或执行委员会之决议任命各常务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之委员

执行长经与现任职员磋商,得任命两位副执行长,任期五年,可连任

其中一位来自北美区,另一位来自中国区,分别协助执行长处理该区会务,并于执行长不在时代表其综理该区会务

第九节 职员大会主席职权职员大会主席之职权为主持职员大会会议和向职员大会推举及代表大会任命执行长

第五条 名誉会长第一节为表示对一位在中国哲学上有卓越成就的资深学者之尊敬,本会得选为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纯为名义上之职位,不负责任何实际责任

第六条 理事会第一节 定名与组成本会设有理事会,由创始会员和经创始会员选出之(非创始)会员组成之

前者(创始理事)为永久理事,後者(选任理事)任期四年,期满由理事会选出新理事代之

理事会设理事会主席,此首要职位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

第二节 职权与功能理事会之任务包括主持本会职员之就职,对本会重大决议与政策改变之监督,及保障本会之稳定与福利

第七条 顾问团与赞助团(甲)顾问团第一节 定名与组成本会得设顾问团,其成员由本会历任会长、若干历任职员代表以及由执行长代表本会于其任内邀约之其他资深人士组成

第二节 职权与功能顾问团得提供本会与执行委员会有关本会政策与方针上之咨询

(乙)赞助团第一节 定名与组成本会得设赞助团,由永久会员与其他赞助人或曾提供本会资助之机构组成之

第二节 资助者身份资助者将为本会所尊崇,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赞助者身份影响或干涉本会政策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第一节 定名与组成本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执行长、会长、副会长、秘书、财务、「中国哲学季刊」之及副、志愿参与之前六任会长、及由执行长以执行委员会主席资格任命之其他会员组成之

第二节 职权与功能执行委员会须决定本会会员年度会费与会员入会资格,并依照本会发展方针成立临时委员会,以及提供指导原则以维护本会之运作

第三节 会期执行委员会在执行长之召集下得于任何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第一节 定名本会得有下列常务委员会﹕(1)学术出版委员会)、(2)预算资源委员会、(3)公共宣传委员会、(4)资讯委员会、(5)会员审核委员会、(6)议程委员会、(7)学术研究委员会

第二节 任命常务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与一般常务委员,由执行长代表执行委员会任命之

第三节 增设常务委员会除第一节所列常务委员会外,其他常务委员会得由执行长视本会需要代表执行委员会任命之

第四节 任期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无限期连任

第十条 章程修改第一节本章程得经由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并经多数会员通过修订之

修订之内容须预先公布并通告全体会员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第一节理事会得经由执行委员会同意聘请一法律顾问

此顾问任期五年,可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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