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门类设置与调整依据根据2009年教育部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第二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 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根据2009年教育部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八条、第四章十一条规定,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目录由国家制定,二级学科目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最后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根据2009年教育部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第四章第十条规定:二级学科目录每5年编制一次
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 学科目录 ‘’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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