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发展变迁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
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
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
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
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
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
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
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
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
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
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
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
亲书断语,最为劳若
”诏增置,以八员为额
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
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
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
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
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
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
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
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
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
隆兴共减七人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
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
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隆兴共减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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