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议院上诉程序

上议院上诉程序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先由上议院高级法官组成一个上诉委员会审查,然后再由上议院在上诉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二次大战前,上议院高级法官在议会大厅审案

由于二战中议会大厅被损坏,上议院高级法官为躲避修建时的噪音临时搬到一处会议室工作,上诉委员会制度由此产生

委员会于1948年5月26日第一次开会

由上诉委员会审查案件的尝试证明非常成功,以至于在在大厅修复后仍沿用这一做法,并且在1960年任命了第二个上诉委员会

尽管上议院高级法官们偶尔在议会大厅开庭,但大多数的上诉案件是由上诉委员会研究审理的

 英国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一个上诉委员会通常由五个上议院高级法官组成

委员会的组成基本上是随意的,但如果是来自苏格兰的案件,则一定要有苏格兰的法官

开庭时在第一或第二会议室

宣判则通常于星期四下午在议会大厅进行

上议院高级法官从周一至周四讨论审理案件,而且不限于议会的会期,在议会休会、闭会以甚至解散时,上议院高级法官仍然工作

 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不像下级法院那样正式

五名上议院高级法官呈半圆形围坐在一“U”形的桌子前,资深者为主席

他们不着法官长袍

但当事人的律师须戴假发、穿律师长袍,站在房间中央的一个小台架前

上诉方律师首先发言,然后由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发言,最后再由上诉方的律师答辩

在辩论过程中,上议院高级法官会提出问题

聆讯的时间视情况而不同,平均为两天半

聆讯后,上议院高级法官会讨论案件

他们一般不再将律师召回告诉他们上诉的结果如何

 一般情况下,开庭几周后的一个星期四下午两点,在议会大厅宣判

司法秘书将律师及有关利益关系人召集到庭

主席坐在议长的位置上

上议院高级法官以演讲的方式向上议院发表他们的意见,并表明他们认为应允许或驳回上诉的理由

上议院同意上诉委员会的报告后,发布动议即判决书

公众可以通过印刷品或互联网得到法官演讲的全文

上议院判决后,由司法处准备一份书面判决,议会书记官亦即法官的书记官签署后,送达胜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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