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议院上诉程序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先由上议院高级法官组成一个上诉委员会审查,然后再由上议院在上诉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二次大战前,上议院高级法官在议会大厅审案
由于二战中议会大厅被损坏,上议院高级法官为躲避修建时的噪音临时搬到一处会议室工作,上诉委员会制度由此产生
委员会于1948年5月26日第一次开会
由上诉委员会审查案件的尝试证明非常成功,以至于在在大厅修复后仍沿用这一做法,并且在1960年任命了第二个上诉委员会
尽管上议院高级法官们偶尔在议会大厅开庭,但大多数的上诉案件是由上诉委员会研究审理的
英国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一个上诉委员会通常由五个上议院高级法官组成
委员会的组成基本上是随意的,但如果是来自苏格兰的案件,则一定要有苏格兰的法官
开庭时在第一或第二会议室
宣判则通常于星期四下午在议会大厅进行
上议院高级法官从周一至周四讨论审理案件,而且不限于议会的会期,在议会休会、闭会以甚至解散时,上议院高级法官仍然工作
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不像下级法院那样正式
五名上议院高级法官呈半圆形围坐在一“U”形的桌子前,资深者为主席
他们不着法官长袍
但当事人的律师须戴假发、穿律师长袍,站在房间中央的一个小台架前
上诉方律师首先发言,然后由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发言,最后再由上诉方的律师答辩
在辩论过程中,上议院高级法官会提出问题
聆讯的时间视情况而不同,平均为两天半
聆讯后,上议院高级法官会讨论案件
他们一般不再将律师召回告诉他们上诉的结果如何
一般情况下,开庭几周后的一个星期四下午两点,在议会大厅宣判
司法秘书将律师及有关利益关系人召集到庭
主席坐在议长的位置上
上议院高级法官以演讲的方式向上议院发表他们的意见,并表明他们认为应允许或驳回上诉的理由
上议院同意上诉委员会的报告后,发布动议即判决书
公众可以通过印刷品或互联网得到法官演讲的全文
上议院判决后,由司法处准备一份书面判决,议会书记官亦即法官的书记官签署后,送达胜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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