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集换届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
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本团体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按本章程规定条件核准后交付选举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候选人获得到会代表、理事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条 届中增补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和理事会个别成员,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