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四章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四章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解散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下列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三)本团体解散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

理事须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

理事的分布要合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八)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行使表决权

受托出席理事会行使表决权者,应向理事会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

理事不能参加理事会和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应该向秘书处请假,连续三年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和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理事在五年任期内参加理事会和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少于两次的,不再作为下届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正高学术职务或局级职务,在商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对本团体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提出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本团体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有关事项;(四)协调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处理本团体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

本团体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组织实施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内的参与本团体学术活动的记录与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交流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登记,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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