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设计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设计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rchitecture Design Institute,简称:CADI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贯彻党的路线,建立社会组织建筑设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外群体,发展优秀企业单位与行业优秀职业人员,促进社会与行业规范与发展
第四条 第四条建筑设计学会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表现对建筑物(含商业性建筑物、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等空间进行专业设计、施工、环境保护及室内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融合室内建筑、景观设计、室内设计、陈设艺术、装饰材料、建筑风水相关产业知识,集设计、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学会包含港澳台地区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实行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创新技术、人员规范、服务规范,组织建筑设计行业从事人员与单位,进行个人专业资格评审与施工、设计企业评审与颁证工作,开展对行业人员与单位的规范与发展
(三)组织关于建筑装饰行业设计师与企业进行学术交流、展示展览等相关活动
(四)开展技术研究与调查,针对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创新技术与节约环保发展
(五)开展全国性联盟机构、学院、从事人员的培训学习与研讨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推动行业进步
(六)开展在线技术能力评审服务、咨询服务(包含网络咨询服务),出版建筑设计刊物,展会展览服务
(七)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并引进国外的建筑设计表现与施工工艺技术
(八)举办建筑设计行业相关专业性的比赛活动,对其进行评选与评审工作,起到行业性的带动作用
(九)承办建筑设计行业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第三章:荣誉资格与会员管理第 八 条 职业荣誉资格本学会的职业资格技术专业种类:室内建筑设计师、室内装饰设计师、景观艺术设计师、室内装饰监理师、陈设艺术设计师、住宅装饰设计师、建筑艺术设计师、相关从业人员荣誉资质资格证
第 九 条 会员与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影响力
(四)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五)从业建筑工程、设计事业、装饰装饰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等有关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第 十 条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与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相关职业资格申请表或入会申请书;(二)经评审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合作机构发给申报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提请本学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二)维护本学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企业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六条 本学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学会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修改第二十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相关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监督权属本学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执行权属本学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07月08日第二次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度如下次大会无提议无需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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