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组织章程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
英文名为 CHINA OPTIMIZATION SOCIETY OF CAPITAL CONSTRUCTION
缩写为COSOCC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热心基本建设优化研究和实践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为指针, 团结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基本建设优化理论、方法的学术研究活动,交流优化研究和实践成果信息, 总结推广优化建设和发展经验, 指导优化实践活动, 扩大我国优化研究组织与国际同行的交往与合作, 促进我国基本建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可持续优化发展, 为繁荣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以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充分发挥本会多学科、多领域、跨地区、跨行业、智力密集的优势,积极开展基本建设优化研究和实践经验交流活动,包括:1、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的科学理论和方法;2、优化理论在基本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和投资决策中的应用;3、城市空间布局优化研究;4、城乡环境建设和生态建设优化研究;5、小城镇发展规划与建设;6、工程建设优化理论、方法;7、建设项目投融资优化途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投资效益研究;8、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分析和可行性研究;9、有关工程建设的新技术、新产品的优化研究和推广;10、农田水利基本建设;11、防灾减灾的理论和优化技术措施;12、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优化研究等
(二)开展基本建设领域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 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接受各级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推荐;工程预算的编审;投资决策分析;房地产项目和价格评估
(四)加强同国内外有关科技团体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出访考察, 吸取有益经验和学术成果,提高本会成员科技业务水平,积极为会员服务,办好刊物, 开展培训、信息交流、经验交流以及各种咨询活动;根据社会需要举办各类研讨会、论坛等
(五) 整合国际国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先进技术资源, 搭建基本建设资源优化和信息服务平台, 为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开展信息服务
(六)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社会资源,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中国优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入会程序:1、申请 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加盖公章报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秘书处
申请团体会员须附上经上级批准的单位证照复印件,申请个人会员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2、审批 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秘书处接到会员登记表后,在一周之内完成审批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凡获批准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将收到入会批准通知书
3、 发证 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3、 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4、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若会员长期(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选举产生
特邀代表由办事机构提名,会长批准后邀请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四)选举理事会;(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理事在任期间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理事会批准更换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违反本会章程不能尽理事职责时,由执行理事会予以更换,并交下次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审查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三)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四)审查协会的财务预、决算;(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邀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专家学术委员会、县域经济环境优化委员会、优化投资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建设优化委员会、产品优化专业委员会、重点工程专业委员会、现代结构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房地产与物业专业委员会、文教卫优化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及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设立的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专家学术委员会是本会的学术研究机构, 从事基本建设优化及其他优化的学术研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吸收个人委员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专业工作机构,受理事会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领导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一)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各委员会规章制度和自律措施;(二)按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反映本专业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四)向本会提供本专业经营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五)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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