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体系第十四条申报项目批准后,教育部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核拨到有关学校,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各单位不得重复提取或超额提取项目管理费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教育部成立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司,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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