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党建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简称全国党建研究会),英文为National Society for Party Building Studies(缩写NSPBS)
第二条 本会为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深入研究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坚决反对各种错误倾向,为加强党的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四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为法人单位,其活动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宣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和要求,研究党的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性建议
第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促进党的建设问题的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积极为党的建设工作做好咨询服务
第九条 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党员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向报刊和出版部门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条 介绍国内党建动态、党建科研信息及国际政党情况
第三章 会员资格第十一条 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党建研究会(学会),解放军、武警部队,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中从事党建研究工作的单位等,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批准,可作为团体会员或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从事党务、党建理论工作,有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的同志,承认本会章程,由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党组织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如有违犯党纪国法及本会章程宗旨的,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四)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五)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六)有退会的自由
但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会员证书,交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二)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任务;(三)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为本会刊物提供稿件;(四)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五)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无特殊原因,会员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其自行退出本会;(六)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五章 机 构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组织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提前或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四)推选常务理事,确定副秘书长人选,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接替人选,报理事会确认;(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机构;(六)决定吸收会员与取消会员资格;(七)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聘请顾问,顾问的提名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理事会推选的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研究理事会工作和会员提出的重要问题
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或解聘特邀研究员
第十九条 在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本会工作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职责是:(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以本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
会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会长、副会长的提名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内,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所长兼任
秘书长的职责是:(一)根据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领导秘书处的工作;(二)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三)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四)联系专业委员会;(五)办好会刊和网页;(六)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七)负责经费管理
秘书长办公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条 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
研究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全国党建研究会秘书处,设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住所在北京市西长安街80号
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来源:(一)中央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拨款;(二)会费;(三)党建研究基金;(四)社会资助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一)研究活动费用;(二)会议和办公费用;(三)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四)奖励优秀党建研究成果费(五)其他业务开支
第二十四条 财务工作由专门会计业务人员管理,遵守国家财税法规、财务制度和本会制订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党建研究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小组成员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受其监督和审查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如需解散,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注销,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2月13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报民政部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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