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组织章程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组织章程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章程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12年4月22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中文: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英文:The Chinese Society for Dialectics of Nature/Philosophy of Na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CSDN/PNST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是为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全国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和热心自然辩证法事业的自然科学工作者、工程技术工作者、科学管理工作者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AST)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规范;促进自然辩证法的学习、研究和应用;从交叉学科的特点出发,加强自然科学工作者与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盟,为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做出贡献

本会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为国服务的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改革开放之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政编码1000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围绕自然辩证法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 积极参加国家和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地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参与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论证与咨询工作,为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 宣传和普及自然辩证法知识,促进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提高自然辩证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推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盟;(三) 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维,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

(四) 开展自然辩证法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出版学术书刊;(五)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STS)等学术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六) 努力将研究会办成会员之家,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七) 发现和举荐自然辩证法研究、教学与普及人才,表彰、奖励在自然辩证法研究、教学与普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共四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热心于自然辩证法事业并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本理事会授权地方研究会、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批准个人会员入会

(四) 凡本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和地方研究会会员均为本会会员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订购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时享受各种优待权;(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三) 经常保持与本会的联系,若单位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成立的自然辩证法研究组织或研究会,经申请并得到本会批准,交纳单位会费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和团体会员之间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

第十三条 资深会员条件资深会员由对自然辩证法研究事业有较大贡献和在自然辩证法领域有较高学术成就的会员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荣誉会员条件本会设荣誉会员

根据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名,经过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备案后可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时,由本会办事机构提醒后,如果无正当理由,继续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时,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应予以除名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5. 讨论重大学术问题;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3. 筹备召开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 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

(二)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一) 理事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专业委员会

(二)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并在理事会领导下主动开展有关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一) 本会常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二) 工作委员会可以吸收聘请会员参加工作

常务理事或理事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报刊编委会本会设报刊编委会,负责本会报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于年龄最高一般不超过70岁;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因工作原因,经中国科协批准,秘书长为非专职人员时,设专职副秘书长一人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为一届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并经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四)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五)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 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长和中国科协交办的事项,主持研究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名誉理事长及其他名誉职位本会设名誉理事长

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理事长,可由理事会决定聘请为名誉理事长

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设置其他名誉职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业务主管单位拨款;(二) 项目费、会费;(三) 政府资助;(四) 社会和个人捐赠;(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 基金利息;(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地方、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2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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