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章程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tudies,简称CAMF)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研究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进行实际调查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实现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全国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办公机构设于全国妇联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着重研究和探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重大婚姻家庭问题,为政府政策和妇联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建议

深入研究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理论问题,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理论体系

(二)协调和组织全国的婚姻家庭研究力量,规划婚姻家庭研究工作,举办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引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沟通国内外婚姻家庭研究信息,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促进婚姻家庭研究的中外合作与交流

(四)办好《婚姻与家庭》会刊,扩大婚姻家庭理论与实践的宣传教育

(五)加强婚姻家庭学学科建设,组织业务培训,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交流工作经验,培养婚姻家庭研究的后备力量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所组成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三)个人会员须是支持婚姻家庭建设事业或和热心从事婚姻家庭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与研究能力的人士;(四)单位会员须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婚姻家庭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婚姻家庭研究团体和社会工作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常务理事讨论批准;(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务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会议;(三)优先订阅或领取本会出版、提供的刊物及有关资料;(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各项合法权益;(三)承担本会委托的调查研究工作,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四)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四)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二)社会各界和国际机构的捐赠;(三)各级党政机关和妇女组织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25日会员代表会议表决 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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