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第六章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第四十条863计划管理机构、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94号)
863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30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资料和数据
863计划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863计划资助”
第四十二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用863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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