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RESEARCH SOCIETY OF URBAN DEVELOPMENT(缩写CRSUD)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它是由城市有关单位、企业、团体以及社会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为研究城市发展,推进城市改革开放和建设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国家各种法规及政策,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城市改革和发展问题的综合研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中国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四南大街演乐胡同1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其主要任务:(一)围绕城市改革和发展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以促进国内城市之间和国内外城市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济文化联系;(二)根据研究会宗旨,办好《中国城市年鉴》和《市长参考》等刊物,为促进城市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信息,交流经验,积累资料;(三)对城市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管理和其他与城市发展有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究
接受各城市和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调查研究,为城市发展的各类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四)围绕城市发展中的共性和现实“热点”问题,组织专题讨论,提出研究成果,供决策层参考;(五)与有关单位合作,举办讲座、培训班,培训有志于对城市发展问题研究的人才和城市高级管理干部;(六)组织本会会员,就城市发展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城市与城市发展的有关部门、科研和教学单位、有关企业以及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地区性的城市发展研究会、研究组或研究中心,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二)各城市的党、政负责人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有实际经验的城市工作者,从事城市科学、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学科的研究和教学的理论工作者,有志于城市发展研究的企业界和其他各界人士,申请并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并愿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努力者;(二)从事城市领导、管理的人员;从事城市问题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城市中有影响的企业家,积极要求加入本会者;(三)在城市发展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有志于对城市发展问题的研究者和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研究批准;(三)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权有选择地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三)有权免费得到或优先订阅本会出版的各种图书、刊物;(四)有权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各项活动;(三)按照本会下属部的要求向《中国城市年鉴》和《市长参考》以及网站提供稿件,协助部进行出版发行方面的有关工作;(四)按照规定按期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各团体会员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一人作为团体会员代表
个人会员若干人可推举一人为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由研究会秘书处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
各城市的理事一般由城市的现任市长或副市长担任,也可指定其他城市领导担任
理事调离或退出城市领导现职,由接任领导递补或其他同志担任
理事会设顾问、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根据秘书处的建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责成秘书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每届改选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2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二)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常务理事每五年改选一次,连选可以连任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每届改选的常务理事不超过常务理事总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个别地增补常务理事;(四)顾问和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礼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荣誉理事和特邀理事(一)凡对本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提名,理事长同意,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后,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礼聘为荣誉理事;(二)凡与本会有密切关系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可聘为特邀理事
特邀理事总数最多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4
特邀理事与理事享有同等权利
特邀理事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长同意,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聘请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议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审查批准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助常务理事会领导、协调、管理下属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长决定,批准任命;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任期五年,如不能胜任者,也可随时调整;(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聘请财务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下属机构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一)本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
正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负责全面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规定,并对本会所属各单位进行经常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秘书长助理若干名;(二)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的工作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领导下进行;(三)在秘书处内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和工作部门
第三十二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
主要任务是组织在全国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经常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定期向海内外招标、组织重大的城市问题课题研究,发布课题研究最新动态和成果;定期组织有关城市理论前沿和实践经验的学术交流;与有关机构合作,承担城市委托课题研究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下设联络部、中国城市年鉴社(《中国城市年鉴》部)、《市长参考》部、研究咨询部、事业发展部、培训部、城市问题研究中心(所)、中国城市发展网络中心等机构,并依法开办若干经济实体
(一)联络部为秘书处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任务是沟通和密切联系各会员单位,及时了解和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搜集、保管有关文档;开展宣传活动,发展吸收新的城市会员;组织征收团体会员会费的工作;(二)中国城市年鉴社的主要任务是编好年鉴,做好年鉴的出版发行工作,并开展各项为城市服务的活动;(三)《市长参考》部的主要任务是编好《市长参考》月刊,做好该刊的出版发行工作,并从本身的特点出发,开展其他为城市服务的活动;(四)研究咨询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城市间的经验交流、学术考察活动,开展为城市建设、改革、发展、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五)事业发展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吸收知名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会员,并适时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活动及协作项目;(六)培训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人才和业务培训,积极推进城市教学机构的组织筹办;(七)城市问题研究中心(所)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城市竞争力研究和相关专题研究,开展其他为城市服务的学术活动;(八)中国城市发展网络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研究会主办的网站正常运行,完善软硬件设施,不断丰富栏目内容,并开展为城市服务的相关活动;(九)为加强本会与各城市的联络和承担《中国城市年鉴》、《市长参考》的撰写工作,在各会员城市聘请理事联络员和写作负责人,人选由所在城市的理事确定,并报秘书处备案,理事联络员和写作负责人作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三十四条 设立中小城市发展委员会
相对独立地开展中小城市的有关活动
今后根据工作需要还将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包括国外捐赠);(三)政府、企业赞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基金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第五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秘书处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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