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研究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选举和决议须出席会员1/2多数通过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长或副会长从会员中提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审查、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职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
理事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会长从理事中提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各项工作,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在理事会无法召集情况下代行职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常务理事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多数通过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决定研究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三)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四)研究通过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提名;(五)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六)制定研究会内部管理制度;(七)研究批准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八)决定会员除名;(九)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生态文明研究和实践方面有一定影响或做出较大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责;(四)大学以上学历,热衷理论研究,热心环保事业;(五)秉承研究会宗旨,愿意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研究会全面工作,提出副会长和秘书长分工;(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表决事项;(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四)临时动议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五)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无法召开情况下,就突发或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之后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六)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七)决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处理研究会工作;(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三)督促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四)受会长委托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提名理事候选人;(六)完成会长临时交办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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