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自愿交纳,每人每年100元,单位会费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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