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

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第四十一条 解散研究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解散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解散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解散后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一致的有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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